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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的相对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35:22

离婚诉讼的权利。也可以说,离婚自由在婚姻法中,主要体现在上述观点所引用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
这表明,离婚自由作为一个程序性问题,并不直接涉及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原告来讲,是期待胜诉或者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即胜诉权。它是民事权利主体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作出裁决,使自己的实体民事权益得到确认和不受侵犯的权利。《婚姻法》虽然并没有在程序上限制婚姻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权利,但却严格限制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达到离婚目的之实体权益。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可见,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都有诉讼离婚的起诉权和不同意离婚的抗辩权以及双方期待得到的胜诉权。
离婚自由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以保障平等、和睦、健康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作为法律手段,离婚自由不是我国婚姻立法的目的。离婚只是对那种已经不再符合婚姻本质的夫妻关系从法律上加以解除,如果超出了这一限度,便违背了保障离婚自由的根本目的。而那种认为离婚自由就是自由离婚的人恰恰是在此问题上把离婚手段和立法目的混淆了。
作为我国离婚法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相互结合的,而不是相互对立的。决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个方面。我们不能因“保障离婚自由”而对离婚不加以限制。


(三)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不断深入,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冲撞中不断地变化,相当一部分人对婚姻的观念正在逐渐淡化,对离婚似乎已不再感到惧怕,随意感越来越强。着不由使我想起了列宁在1920年与蔡特金的谈话中对当时颇具影响的“一杯水主义”的观点的严肃批判。他指出“你一定知道那著名的理论,说在共产主义社会,满足性欲和爱情的需要,将象喝一杯水那样简单和平常。这种杯水主义已使我们的一部分青年人发狂了,”
“我认为这个出名的杯水主义完全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并且是反社会的。”他说:“喝水当然是个人的事情,可是恋爱牵涉到两个人的生活,并且会产生第三个生命,一个新的生命,这一情况使恋爱具有社会关系,并产生对社会的责任。”
这些指示在今天看来仍具有现实和指导意义。作为调控婚姻家庭关系、调控社会的法律手段,《婚姻法》在执行或修改中,都不能不对婚姻自由权利的义务制约加以必要的考虑。



笔者认为,在离婚立法的问题上,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一部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并能充分体现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立法思想较为严格的离婚法。

从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离婚的程序上对离婚进行必要的限制。例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不得协议离婚;以及设置有关离婚的法定考虑期的制度等等。
从离婚的法定条件或法定理由方面的限制来说,我国的离婚立法不应再采取现有的概括主义和离婚理由而宜采取较为科学的例示主义的离婚立法,以最大显度地避免和减少离婚当事人或法官的个人意志的影响。例示主义的离婚立法是既明确列举具体的法定的离婚理由,又有概括性的离婚理由的规定。例如,就具体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而言,重婚,通奸,虐待,遗弃,分居,一方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罚……等等。至于概括性的离婚理由则宜采用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来表述,对适用概括性离婚理由的,为确保法律的公正性,限制法官的个人任性,还应有一个相应配套措施对如何从严适用概括性离婚理由的问题作出规定。
此外,还应对过错方离婚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两点:一是拒绝过错方的离婚请求。这一规定适用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的离婚纠纷。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查明原告确有过错,可以拒绝其离婚请求,判决不准予离婚。二是明确过错方的责任。这个过错责任主要体现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情况下是均等分割的,但一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上对他(她)就应有所限制。无论起诉的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只要婚姻纠纷是因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引起,并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人民法院在依法准予离婚的同时,就要维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体现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并且要具体化。


The Relativity of Divorce Freedom

Du Jiangyong

Abstract: At present, an opinion is supported that the divorce should be permitted without any confinement because of the principle of divorce freedom implemented in China. However, the author brings a point forward that the freedom of divorce is relative after analyzing the principle.

Key words: divorce, freedom, rela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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