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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后赠与物归属问题研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35:25

但婚约当事人不得基于婚约诉求结婚。
   3.婚约可由当事人合意解除,也可以由当事人单方解除。
   4.婚姻不成立时,婚约的双方当事人均得依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他方请求返还赠与他方之物或作为婚约标志给与之物。
   5.婚约人的直系亲属为期待婚约当事人结婚所为的赠与,应当返还。
   6.婚约因婚约当事人的一方死亡而消除时,在对赠与物发生疑问时,应当推定排除上述请求权。
  如果我国未来的婚姻家庭法对婚约及相关问题作出具体、明确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处理这类纠纷将会有法可依,这不仅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而且更有利于保护婚约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巩固和完善无疑具有重大推进作用。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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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婚约解除后赠与物归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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