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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婚姻法》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下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35:33

   5、《婚姻法》只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而未规定婚内损害赔偿,使得一些婚内损害赔偿的案件在审理中缺乏依据、不便审理。

   6、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收费没有统一。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时,还没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是按离婚案件还是按财产案件收费,目前仍未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做法也不一样。

对 策

   1、制定明确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的项目应该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基本标准和原则是:①物质损害以实际损失和支出为依据。有关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进行计算赔偿。②精神损害赔偿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衡量,并由各高级法院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出赔偿的上限或下限。③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情节、损害后果、认识态度、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心理表现和请求者的原谅程度等确定具体的数额。

   2、科学界定婚外同居和家庭暴力的标准,提高可操作性。

   3、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的业务指导,赋予法官一定的释明权,确保执法的统一性。

   4、完善婚内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保护弱者的权益。提起婚内损害赔偿,应以夫妻间有个人财产或约定财产为前提。没有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婚内损害赔偿就失去了意义。为此,婚内损害赔偿的要件是:①具有婚内(财产、人身)侵权行为和事实;②过错方有个人的财产可以承担责任;③一方有被损害的事实和结果;④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5、尽快制定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收费标准。

   课题组成员:叶 莲 梁 文 甘剑平 周 蹈 黄邦业 麦 青 执笔:周 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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