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同日娶二女法律咋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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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35:33 |
。据叶积华事后向妇联反映,叶的父母知道事情真相后,打电话与陈世君交涉,但陈世君根本不听劝阻。而戴香艳只告诉家里说结婚了,根本不敢告诉家里是跟一男一女“结婚”。
法律尴尬:用什么来“管”他们?
陈、叶、戴三人准备同日举办婚礼的请柬发出后,立即引起了当地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立即责成东兴市妇联、江平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当事人陈、叶、戴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求三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同时要求政法有关部门迅速调查此事,尽快处理。 然而面对这个荒唐闹剧,各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却难以找出处理此事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他们同居之后,就有群众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东兴市妇联、江平镇妇联的领导在贵明村支书、村主任的陪同下,多次到陈世君家,做陈、叶、戴三人的思想工作,要求他们三人立即解除这种非法同居关系,并且不能举办他们以为是合法的婚礼。然而妇联的劝阻根本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最后,东兴市妇联于5月28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以该事件“在群众中反映强烈”为由,“请求公安机关抓紧时间调查处理”。 东兴市公安局很快就将事件调查清楚,形成了一份《关于陈世君一夫娶二妻事件的初查意见》,然而,究竟如何处理陈世君和叶、戴两人,东兴市公安局也拿不出具体的意见。该局在初查意见中认为,在《婚姻法》施行近50周年的今天,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从法律上给予严惩,但就目前的情况看,陈世君与叶积华、戴香艳同时举办婚礼,而且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行为是属重婚还是非法同居,在现行法律上未见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先例。因此,如何定性及通过什么渠道解决处理,“应当还有待商榷和探讨”。初查到此告停。 东兴市委对此事的处理非常慎重,有关领导专门就此事向有关法律专家作了咨询。 东兴市法院接到公安局关于此事的咨询后,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最后仍没有形成处理意见。该院认为,如对陈世君和叶、戴两以非法同居处理,社会影响大,如按重婚罪处理,依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哪一个是陈的配偶?哪一个是第三者?对此,该院正式行文,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关于陈世君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的请示》。 据悉,东兴市政法委连续两次召开公检法司“四长”会议,专门就陈、叶、戴三人的行为进行研究,寻找依法处理的法律依据。 陈世君与叶积华、戴香艳两人长期同居生活,并同日举办婚礼,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婚姻?他们构成重婚罪吗?到目前为止,各部门研究仍没有结果。那么,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和重婚罪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 关于事实婚姻,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如果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可认定为是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4月4日,最高法《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上述规定表明,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还存在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其效力等同于法律婚姻,但在此时间点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将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处理。现行《婚姻法》也规定“不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因此有人认为,陈、叶、戴的行为只能算是非法同居,仅属道德问题。 对于重婚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同一时间里维持两个婚姻关系,这是典型的重婚;二是行为人本人虽没有结婚,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而在本事件中,陈、叶、戴三人同时举行婚礼,若说他们重婚,那么谁是“有配偶”的人?对此,一位律师认为,对于刑法中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应当作扩大解释:“有配偶”应泛指婚姻关系的相对人,既指经过登记的配偶,也指事实上的配偶(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并认为适用这种扩大解释,是为了维护一夫一妻法律秩序和公序良俗。 就在有关部门不断开会研究但仍难下结论的时候,戴香艳于6月生下了一个男孩。而叶积华在躲避了计生部门的“围追堵截”之后,也于7月生下一个男孩。现在,叶、戴两人都没有生活来源,仅靠陈世君一人劳动维持生计。在接受妇联和司法办的调查时,两人都显得那样的无奈和无辜。也许在她们的内心深处,也不知道自己的明天在哪里。
后记
在笔者最后一次采访时,与此事有关的人员似乎都不愿再谈这个话题。陈世君的哥哥在电话里说,有一个女的已经离开了贵明村,其他什么也不想再说。而笔者联系了陈世君的十多个同学,没有人愿意谈论他们,也不愿意提供任何与他们有关的情况。听说陈世君已向亲朋好友做了工作,对外不能透露有关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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