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准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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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4:27 |
参照夫妻财产约定的一般规定进行。
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财产所有形式时,并且不是明确的分别财产制,发生财产共同使用、共同支配的,究竟应当怎样确定其财产制的形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对财产关系性质进行约定的时候,这种财产是两个主体参加的财产关系。因此,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性质一定是共有。这是基本的认定。《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712条规定:“非法同居的男女间不产生任何共有财产制。”这个规定有一定的问题,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又没有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制,既共居,又同财,怎么会不是共有的性质呢?
其次,对于这种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可以选择的性质,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选择共同共有认定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性质基本上是可行的,但是体现不了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别,成为了与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完全一样的财产关系。这不利于保障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也不能保障行政机关婚姻登记的权威性,是有问题的。选择按份共有性质认定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性质,较为难解决的,就是财产份额的认定。可以确定三个规则:第一,在双方当事人都向同居关系中投入财产的,认定按份共有不存在困难。按照各自投入的财产份额确定即可。第二,在一方当事人有财产收入,一方当事人没有财产收入的时候,认定各自的财产份额虽然有困难,但是也可以按照一方提供收入,一方提供家政服务的价值量,确定按份共有的财产应有部分,确定份额权。第三,如果双方共有份额难以确定的,则推定为份额相同。因此,应当选择按份共有性质,认定准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性质,并以此作为处理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纠纷的基本原则。
依照这样的认识和立场,就有了解决准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原则。
(二)解决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纠纷的办法
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准婚姻关系破裂,发生财产共有关系的基础消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解除准婚姻关系后的财产纠纷。
按照准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形式为按份共有,并且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基本立场,在准婚姻关系破裂、解除准婚姻关系之后,按照下列方法解决其财产纠纷:
1.约定各自财产分别所有的
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对财产分别所有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发生纠纷,要按照各自对财产范围的举证证明情况认定,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约定财产为共同共有的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基本规则处理,确定共同财产范围,以双方均等的潜在应有部分确定份额,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方法进行分割。
3.双方当事人对其财产所有形式没有约定的
既然没有约定,就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则处理。有份额的,按照份额确定分割的财产,没有明确的份额的,按照双方的收入和对家务承担的劳动,确定适当的份额比例。不能确定各自份额的,推定为相同份额。
4.对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照顾
如果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在准婚姻关系解除处理财产纠纷的时候,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中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作为抚育费或者生活费,子女已经成年的,不在此限。
杨立新民商法评论·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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