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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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8:54 |
会引起许多法律上的麻烦,另外也对计划生育不利。
二、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中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几代相处的大家庭逐渐减少,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核心家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我国农村人口仍占总人口的60%左右,而农村家庭中还有约1/3以上的家庭是三代共同生活的;同时城市尚有相当部分家庭是由父母与成年但未婚的子女一起生活的。所以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仍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好祖孙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这次专家建议稿将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作为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一章的重要一节规定出来,并增加了关于扶养程度、方式及争议处理的规定。关于扶养制度如何规定,在专家组里进行了反复讨论,后基于本次修改范围的可能性,群众接受的程度等原因,扶养制度未专门立章,只将扶养的有关程度、方式等问题作为一条,放在祖孙、兄弟姐妹一节中,总算初步解决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缺少扶养制度规定的遗憾。
(一)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关于祖孙、兄弟姐妹关系的有关规定。
专家建议稿保留了行之有效的1980年婚姻法关于祖孙、兄弟姐妹关系的有关规定,只是将“抚养”、“扶养”、“赡养”统一为“扶养”。这样既有利于我国各项法律的一致性,有利操作,也能与国际接轨,更明确了“扶养”的含义。此精神也体现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中。
(二)增加了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继承权的规定。
在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一节中增加了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适用本法继承编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这样,就使祖孙、兄弟姐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更便利于执法中的操作。
(三)增加了扶养程度。方式及纠纷处理的规定
专家建议稿在讨论过程中,最初扶养制度是专章规定的,将父母子女、祖孙及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扶养关系专门立章,规定了扶养权利人、义务人及其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顺序、扶养的程度、方式、扶养纠纷的处理等内容,但在讨论过程中大家意见不一致,有的专家认为单独立章规定扶养,把婚姻法中有关扶养关系内容全部集中起来,逻辑性强、清楚,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更有利使其体系化、科学化,也便利于执法人员的理解和操作。但有的专家则认为规定扶养专章,反而比较乱,老百姓接受起来比较困难,不易找到,而且这样规定必然要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对相关章节做较大的改动,似可能性不大。
最后从允许修改范围的可能性及考虑老百姓接受程度出发,一致同意暂时去掉扶养一章,将其内容并人本章祖孙和兄弟姐妹一节中,保留一条规定。
如前所述,不管设章与否,总算对扶养的一般原则,扶养的程度、方式、争议处理办法作了原则的规定,多少弥补了我国婚姻法缺少扶养制度规定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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