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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9:26

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以个人财产清偿,协议不成时,法院应判决双方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5.对无效婚姻的处理问题

  婚姻法虽未规定对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但根据审判原则,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的,法院应当立案,依法审理,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可先司法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在合理的时间内撤销其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未采纳司法建议的,法院应及时依法作出判决。

  (二)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首先要进一步加大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人民法院要利用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大力宣传新婚姻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当事人及旁听群众解疑释惑,促使当事人增强“五个意识”,即结婚登记意识、探望权的行使意识、损害赔偿意识、证据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要使人们了解未办结婚登记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法官要在立案和审理等诉讼环节积极主动指导当事人举证,使当事人在增强意识的同时,学会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增强举证的合法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依法举证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实现无过错方诉请损害赔偿的可靠性和实效性。同时告知当事人要充分行使新婚姻法第45条规定的权利。即“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此条规定拓宽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它规定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有义务进行侦察和主动控诉,当事人根据情况,充分行使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其举证难的问题。

  第三,建议省高院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各级法院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进行深入的研究,对裁判文书主文的制作进行深入的探讨点评,在全省法院统一和规范此类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以体现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建议省高院及时对新婚姻法颁布以后我省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和推广,以增强审理此类案件的示范性。与此同时,省高院民事审判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引导和规范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行为。省高院培训中心要加强专业培训,加大充电力度,使民事审判人员加深对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熟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操作,不断提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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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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