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理论研究 >> 正文

论配偶间同居义务的效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5:20

的效力,价值的天平明显地向人格权一方倾斜,同居义务的观念化、人伦化、“自然债”化是现代婚姻法的必然选择。

  [1] 配偶权的内容包含同居权、贞操权等,学界通说一般以义务称谓,即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因为在配偶关系中,一方的同居权利即对应为另一方的同居义务,因此本文不做区分,统称为同居义务。

  [2] 身份权与支配权系基于不同标准对权利的分类,说配偶权为支配权或请求权,仅指其核心权能而言,如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皆与此同。其实,无论是物权、债权还是身份权,其包含的权能是多重的,如物上请求权、债的保全、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如住所决定权、认领权等)这些等等。

  [3] 参见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之“私权的结构”,载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在此王涌先生解答了“如果那种权利所保护的利益不可能通过公力救济的途径实现,那我们仍称之为权利还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呢?”的问题。回答是:如果我们不再视之为权利,这将会在法律推理上产生不同的后果。同居权设立之意义也可作如是理解。

  [参考文献]

  [1] 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争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2] 吴晓芳。配偶权的是是非非[N].人民法院报,2000-1-5,(3)。

  [3] 史尚宽。亲属法论[M].台北:荣泰印书馆,1980.

  [4] 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C].台北:三民书局,1980.

  [5] 王利明。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6] 王伯琦。民法总则[M].台北:正中书局,1979.

  [7] [意]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8] 戴炎辉,戴东雄。中国亲属法[M].台北:三民书局,1996.

  [9]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10]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1] 陈荣隆。论夫妻间之侵权行为[A].民法基本问题研究[C].台北:三民书局,1992.

  [12] 周华山,赵文宗。整合女性主义与后殖民论述——重新阅读中国婚内强奸法[A].法学前沿[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4] 梁慧星。论民事责任[A].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15]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16]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7] [美]威廉。杰欧。唐奈。美国婚姻与婚姻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6.

  [18]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

  [19] 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J].法学,2001,(3)。

  [20] [日]加藤一郎。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A].梁慧星,译。民商法论丛(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特

上一页  [1] [2] 

原文链接:论配偶间同居义务的效力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