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效力,价值的天平明显地向人格权一方倾斜,同居义务的观念化、人伦化、“自然债”化是现代婚姻法的必然选择。
[1] 配偶权的内容包含同居权、贞操权等,学界通说一般以义务称谓,即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因为在配偶关系中,一方的同居权利即对应为另一方的同居义务,因此本文不做区分,统称为同居义务。
[2] 身份权与支配权系基于不同标准对权利的分类,说配偶权为支配权或请求权,仅指其核心权能而言,如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皆与此同。其实,无论是物权、债权还是身份权,其包含的权能是多重的,如物上请求权、债的保全、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如住所决定权、认领权等)这些等等。
[3] 参见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之“私权的结构”,载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在此王涌先生解答了“如果那种权利所保护的利益不可能通过公力救济的途径实现,那我们仍称之为权利还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呢?”的问题。回答是:如果我们不再视之为权利,这将会在法律推理上产生不同的后果。同居权设立之意义也可作如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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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