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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历史考察(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9:29

“一碗米打一碗米”。羌人择婚有严格的等级界限,土司不与羌族百姓为婚。即使同为羌族百姓,也讲究男女家庭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旗鼓相当,客观条件不同者不通婚。求婚之前,男方应对女方的家庭情况有一基本的了解,觉得与自己的境况相差无几,才请红爷上门向女方提亲。女方在不了解男方情况时,不立即应允,而是根据红爷的介绍,委托本门几位重要的亲属帮忙打听如果两家经济条件对等,许婚就不会遇到大的障碍。反之,两家贫富悬殊,很难凑合到一起,只能明智地放弃,另找他人。如果许婚后,男方在漫长的成婚过程中无法支付繁重的彩礼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开支,也会被迫中途退出,不敢勉强凑合。羌人认为,女贫男富,女子出嫁后要受气;女富男贫,女子出嫁后生活窘迫,易生变故。“门当户对”的习惯法原则,保证了羌人婚姻经济地位的对等性,避免了男女景况反差太大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男女双方生活环境的接近,也减少了新家族成员生活磨合的艰难性,降低了离异的风险,彼此容易和睦相处,从一而终。嫌贫爱富或“攀高枝”都会受人鄙睨和歧视,自己也会落入尴尬窘迫的境地。

  4、亲上加亲。羌人男女选择配偶时,男女近亲享有优先婚配权。羌谚曰:“亲上加亲,雪上加凌。”近亲结婚指自古形成的中表亲(母党为婚),即两姨之子女得为婚姻,舅姑之子女,只有舅之女可嫁姑之子,而不许舅之子娶姑之女,否则,形成“海水倒流”(从宗族嫁出去的人,又将其女儿嫁回来),扰乱了宗族关系,缩小了婚姻联盟的范围,故有“骨肉还乡,家破人亡”的说法。亲上加亲及其限制如图所示:



叔伯----兄弟---- 父----兄妹----姑----姊妹----姨
↓           ↓         ↓         ↓
子女  堂兄妹  子女    姑表  子女    姨表  子女
×                     √                √

“√”表示“亲上加亲”,“×”表示禁止通婚。

  另外,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如果家族内部成员通婚,被视为乱伦,男女双方都得处死。

  羌族婚姻亲上加亲是自然环境与社会结构双重作用的结果,从自然环境上分析,羌区交通闭塞,与外界少通往来,人们活动的范围内限于家庭、邻里和亲友,近亲择偶难以避免;从社会因素上分析,羌族生活在典型的乡土社会,特重家族势力,家族愈大,成员愈多,势力愈强,互相保护愈有力,愈能抵御天灾人祸的冲击。独门独户无依无靠,难以生存,于是人们不愿因婚姻被排斥于家族之外,逐渐被家族所疏远、遗忘,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亲上加亲,不但没有使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受到削弱,反而以婚姻的方式得以加强,并长期延续下去。婚姻是仅次于血缘的次佳联系方式。这正如羌族“接亲词”所言:“这门亲事不平常,几代亲戚常来往,除去二家知根底,上辈亲戚情义长。” 长期近亲通婚,形成“竹根亲”,即亲属关系盘根错节,回环往复,按不同的亲属支系,一个人有几个不同的“复合式”称谓,表明他同时具有多重身份,从宗族关系上讲应叫他“表叔”,而从婚姻关系上则称“姑父”,只要辈份不乱,叫什么都无关紧要,用不着去认真分辨,反正“亲不亲,一家人。”

  在我们的田野调查中,羌人谈起亲上加亲的好处,振振有词,如数家珍:其一,由于婚姻双方以前就是亲戚,知根知底,值得信赖;其二,大家都是亲戚,感情为重,婚姻之事,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犯不着在具体物质利益上斤斤计较,过于叫真。其三,对男方而言,妻子是自己的表姊表妹,即自己舅舅家的女儿,对女方而言,嫁到夫家,服侍的婆婆是自己的孃孃,女方容易被新家庭容纳,搞好婆媳关系,形成和睦的家庭气氛;其四,加强了两个长期通婚家族的联系,在狭小的选择范围、封闭的内在机制中寻求自我保护,有利于婚姻的稳定。

  “近亲结婚,其生不蕃”。故为历代国家制定法所禁止,针对包括羌族在内的川西少数民族近亲通婚的习俗,《清光绪理番县婚俗禁令碑》规定:“查律载:凡同姓不宗为婚者,男女各杖六十,离异。外姻有服为婚者以奸论。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离异。若随娶己之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并离异。若娶小功以上之妻,各以奸论罪,自徒三年至绞斩。……其余亲属不应为婚者殊多,即同性不宗及外姻亲属尚不得为婚,况同宗均有名分,岂容渎乱无纪,致蹈重罪。……凡例禁为婚者,均一概不准擅自嫁娶,以肃伦纪。自此示谕之后,倘有无耻之徒,仍敢违禁转房,乃娶同姓同宗有服□□亲之妻女,并一切违律为婚者,一经发觉,定即照律治罪,决不宽贷。本府言出法随,切勿以身偿试,后悔无及,懔之慎之,切切勿违,特示。” 解放后,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但受传统习惯的影响,羌区近亲结婚仍十分普遍,一旦婚后产生纠纷,提出离婚,习惯法不予支持,竭力维持近亲婚姻的现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国家法制的深入贯彻,羌区近亲结婚的现象才得到根本的扭转。

  (二)婚姻的类型

  1、从夫居婚姻

  进入父系制社会以后,羌族婚姻的主要形式是从夫居婚姻,即妻子到丈夫家与丈夫及其亲属共同居住。在从夫居婚姻中,买卖婚为男子娶妻的主要方式。羌族买卖婚主要表现为男方用聘金、彩礼支付女子身价而缔结婚姻,这是一种隐晦、间接以物换人的交易,羌族婚俗中“说亲”、“定亲”、“请期”等过程,要议定和逐步收取的是娶妻的花费和代价。女方家庭得到聘财后,将女子转给男家,构成财物和女子的议价交换,聘礼实为嫁女的身价。女方家族得到钱财而失去女儿,男方得到女子而花费钱财,二者各取所需,自愿交易,但在这种买卖婚姻的束缚下,许多贫苦羌民根本无法结婚,有的羌民勉强娶妻后,拖欠了沉重的债务,婚后的日子异常艰辛。另外,出嫁女既然是以钱财交换而来的,其家庭地位低下,人格被忽视,无自由可言,在家中只有服侍丈夫、生育子女的义务。

  买卖婚产生后,面对繁重的聘礼,人们不堪重负,随后产生了“童子婚”、“童养媳”、“掉换亲”、“抢亲”等方式,尽量少交或不交聘礼以娶妻,形成早婚、抢亲现象,对包办买卖婚姻进行补救。

  童子婚,即缺少劳力的家庭,在儿子未成年时就娶成年女子为媳,让其主理家务,缓解家庭生活的压力,这突出表现为婚龄上的女大男小。据1953年《茂县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情况的专题报告》记载:“男子在十二三岁结婚的很多,八岁结婚的也不少。谓门乡德胜村杨金榜的外甥8岁时接了个21岁的女人,现在男的才14岁已有了三娃了:大的一个已经6岁了。依照他们的说法是‘早栽秧,早打谷;早养儿,早享福。’” 父母对子女利益漠不关心,他们以一个小儿子去说个大媳妇,是为了使唤人搞生产,而无视男女双方正常夫妻生理方面的正常要求,二人感情疏远,生活极不和谐,羌族妇女对“童子婚”深恶痛绝,她们在民歌中唱道:“六月麦子正扬花,丈夫还是奶娃娃。哪天等得丈夫大,落了叶子谢了花。”“十八妻子三岁郎,解衣脱鞋抱上床。本想说句心里话,他却把我当亲娘。”

  女大于男的已婚妇女在家庭中受着严格的约束,如果偶尔与别的男人谈笑,也要招到公婆的打骂,甚至招致众人的谴责。

  羌人称“童养媳”为“小接”,指收养幼女于婿家生活,迨其成年后圆房,无须谋证,不举行婚礼。形成这一习俗的原因,有的是女方家贫无力抚养,便把女儿早早许配他人;有的是男方图少支付聘礼,先收养女子,以为将来之媳。童养媳养于夫家,可作劳动力使用,往往遭受到虐待,无人关照。但夫家不得将童养媳转配他人。若婿家发生变故,童养媳可回娘家,婿家不得强留。

  掉换亲指当甲乙互有子女,甲以女配乙之子,乙即以女配甲之子,甲乙双方都要出让一女为对方子之妻,此契约关系才具有约束力,由此同时形成两对夫妻关系。调换亲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皆娶妻不易,换亲后可以少送或不送彩礼,以人换人,且平等交换。掉换亲是父亲包办的买卖婚姻的一种变异形式,被调换的婚姻当事人基本上是非自愿的,如果一方毁约,两对夫妻关系均告解除。

  抢劫婚是从母系社会(从妻居)向父系社会(从夫居)过渡的一种婚姻模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男人不甘心过“暮去晨归”的“走婚”生活,他们需要将女人带回自己家中,成为“财产”的一部分,完成婚姻居处关系和财产继承制度的转变。而女人们面对主导地位的失落,不愿俯首听命,希望母系家庭继续发展下去。于是,便出现了男子对女子采取强制手段据为己有的抢劫婚,从此男娶女嫁成为一种固定的婚姻习俗。

  面对“父母之命”和交纳聘礼等条件的束缚,抢亲成了包办买卖婚的一种补救形式,当男女方有一定的交往和感情基础,又碍于支付沉重的彩礼或门户不对或父母不允时,女方可以和情人约定好时间、地点,由男方亲自或派人把自己从本家抢走,然后再请媒人从中说合,由抢婚者向被抢者的未婚夫或娘家支付一笔赔偿金,作为被抢方损失的赔偿,并设宴招待被抢方家族、村寨来人,一般要倾其所有,以示惩罚。女方家庭在既成事实的压力下被迫同意这桩婚事,从而减少了对彩礼的支付。羌族习惯法禁止抢素不相识、执意不从的未婚女子为婚,也禁止抢有夫之妇为婚。

  中国政法大学·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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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历史考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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