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权——兼论设立我国亲权制度的迫切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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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9:50 |
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照护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代理权的具体表现,对此,各国法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这一点上,法律对亲权人与监护人的要求有很大不同。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照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且法律赋予亲权人较大的自由处分的权力;而监护人则不同,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并未经批准的不得处分。许多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监护人不得受让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还将这一限制扩大到监护人的配偶及其近亲属。如原苏联婚姻和家庭法典规定:监护人或保护人及其配偶或近亲属,无权与被监护人、被保护人实施法律行为。有的国家尽管对有关的行为并不绝对禁止,但程序上的限制极严,以保证被监护人的利益。如瑞士民法典对此有较严格的程序方面的规定。由此看来,把亲权和监护分开,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有必要的。
五、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
由于亲权是因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不能自动丧失,也不能随意抛弃,它只能因法定事由而失去。如亲权人因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行使亲权,或者亲权人不尽亲权义务或者滥用亲权依法被剥夺而丧失亲权等。亲权依据其丧失的原因和性质的不同,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1)亲权因剥夺而丧失。这是亲权丧失的主要形式,各国法普遍采用了这种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同时各国法也均规定,亲权未经审判程序,不得任意剥夺。但关于剥夺亲权的请求权人,各国法的规定不一。我国现行法对此并未作任何规定。(2)亲权因中止而丧失。中止是指亲权人因事实上的原因或实际困难而无法行使亲权,为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受到损害而设立的一项制度。亲权中止必须有法定事由,如亲权人丧失行为能力,父母离异后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因父母远离子女而不能行使亲权如执行军事任务等,在上述情形之下,亲权丧失。对此各国法同时规定,亲的中止必须经法定宣告程序,否则无效。(3)亲权因转移而丧失。如子女被依法收养等。对上述内容,我国现行法均未作规定。
亲权的恢复,是指丧失亲权的人在法定条件下重新取得亲权。这一规定是从子女的最大福利出发而作出的,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使未成年子女能及时地处于亲权的照护之下。在亲权因剥夺而丧失的情况下,亲权的恢复也有利于亲权人改正错误。所以,各国法对此均有规定。
亲权的消灭则是指因一定的事由发生时,亲权因无必要行使或不可能再行使而消灭。如子女成年、死亡、未成年子女因结婚而取得成年人资格、或子女被人收养等。除此之外,亲权人死亡或亲权人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等也可导致亲权的消灭。
由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亲权制度,从法律制度上把亲权和监护分开,不但是理论上的需要,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利益的保护是极为重要的。
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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