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理论研究 >> 正文

试论探望权的若干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3:39

由申请中止行使探望权。并明确申请人可在探望权人未将子女送回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可申请强制执行。

  5、应在婚姻法及其解释中补充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探望子女的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美国、俄罗斯联邦等国的法律中规定,在直接抚养人故意不执行法院判决时,可根据不与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的请求,作出将孩子移送或取消监护权的判决。7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义务人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多次受妨害的案件,可以支持权利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四)在审判和执行时尊重子女的意愿。

  人民法院在审理探望权诉讼中,在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时,应尊重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示,探望权的行使应体现子女的意志。为强化协助义务人的义务意识,在做出探望权的判决时,应同时判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行使探望权有协助义务,应为对方行使探望权提供方便。在决定中止探望权时也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当事人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请求时的在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中应明确,应征询双方的意见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五)要规范执行案件的受理与执行。

  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也为了避免使法院所立的执行案件经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能执结,在义务人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时,法院根据探望权利人的申请,可以累积执行至申请前一年以内的探望时间(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为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执行后该执行案件告结。若义务人再有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行为时,权利人可再申请法院依法执行。

李静云

上一页  [1] [2] 

原文链接:试论探望权的若干问题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