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探望权的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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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3:39 |
由申请中止行使探望权。并明确申请人可在探望权人未将子女送回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可申请强制执行。
5、应在婚姻法及其解释中补充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探望子女的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美国、俄罗斯联邦等国的法律中规定,在直接抚养人故意不执行法院判决时,可根据不与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的请求,作出将孩子移送或取消监护权的判决。7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义务人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多次受妨害的案件,可以支持权利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四)在审判和执行时尊重子女的意愿。
人民法院在审理探望权诉讼中,在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时,应尊重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示,探望权的行使应体现子女的意志。为强化协助义务人的义务意识,在做出探望权的判决时,应同时判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行使探望权有协助义务,应为对方行使探望权提供方便。在决定中止探望权时也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当事人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请求时的在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中应明确,应征询双方的意见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五)要规范执行案件的受理与执行。
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也为了避免使法院所立的执行案件经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能执结,在义务人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时,法院根据探望权利人的申请,可以累积执行至申请前一年以内的探望时间(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为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执行后该执行案件告结。若义务人再有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行为时,权利人可再申请法院依法执行。
李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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