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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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5:49 |
面,存在法律漏洞。对此,笔者认为《婚姻法》应当补充如下规定。
1、规定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立法者应该根据本国实际,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给事实婚姻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并可以附加一些合理条件,赋予具备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婚登记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应当在实际中得以贯彻执行。我们承认具备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放弃对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反而,笔者认为,法律对未经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政府婚姻管理部门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补办结婚登记,也可以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给予罚款等等行政处罚。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婚姻登记制度严肃性。
3、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程序。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权由法院行使。我国法律也可以规定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确认程序。当事实婚姻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发生争议时,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确定之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判决,以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七、结 论
事实婚姻做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婚姻形式,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或者司法中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而我国《婚姻法》从未对事实婚姻作过规定,现在司法实践抛弃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所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却不见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仅仅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也是一厢情愿的说法。笔者认为,既然事实婚姻没有社会危害性,为许多国家所承认,从我国实践出发,我国法律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以利于更好地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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