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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平等生育权立法理论及体系构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7:04

意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请求离婚(这与我国古代“七出”中无子休妻不同,那时妻子只是生育的工具,没有权利),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生育侵害了个体生育权的,可采取财产补偿的方法;再次,因滥用此权利违背对方意愿强迫生育而实施的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同时也侵犯了个体生育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之一,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总之,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须解决本国问题,调整本国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在夫妻生育权法律体系制定过程中,应以国情为出发点,尽可能详尽地吸收外国和本国历史上成功的立法经验和成果,切不可一味地照搬国外成功范例而脱离国情。

  参考文献:

  [1]http://www.sin a.com.cn声音的数字:“计划生育”与生活。

  [2]http.//www.CAlNA.com.cn《妻子不能随意私自堕胎,中国首次认可男性生育权》。

  [3]杨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p29。

  [4]张贤钰《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p102。

  [5][美]威廉。杰。欧。唐奈《美国婚姻与婚姻法》p89、p212。

  [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p152-153。

  [7]樊林《生育权探析》。

  [8]李富成《死囚的生育权》。

  [9]刘春《人权,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法律概念—从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说开去》。

  [10]李银河 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

  [11]姜虹《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12]高洪宾《配偶权初探》。

  [13]谈大正《性文化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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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夫妻平等生育权立法理论及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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