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契约分析与婚姻法的规范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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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0:38 |
认识,注意针对婚姻的独特性选择适当的规范方式,由此,婚姻关系中的自由和安宁是能够得到承认和保障的。
我国婚姻法修订反映出来的立法精神是值得赞同的,但这次修订只是阶段性的,整个婚姻法还是显得很单薄。可想而知,日益繁杂的社会现象和不断更新的社会观念还会对这部法律带来很大的冲击和很多的挑战,因此我们还需进一步深化对婚姻、对婚姻法的总体认识和把握。对于这样一部特殊的法律来说,我们越是要使之更加细致、更加完善就越是要注意总体方向和具体分寸。总体方向当然应该是符合国情的独立、平等与自由,还有法律救济上的正义,具体分寸则既需要理性认识又需要逐点思考。
认识到婚姻关系的契约属性,在某些法律规范中把婚姻作为契约来处理,有利于建设符合现代文明的婚姻关系,亦是探讨和研究婚姻法的调整范围的一种途径,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设计具有全局性、整体性的意义。具体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继续坚持在保障人格独立的基础上将平等和自由的理念深入贯彻到婚姻法中,切实保障婚姻关系中的人权,提升我国婚姻质量,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引导婚姻关系走向新的文明高度,保障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第二,积极倡导和指导当事人平等自由地协商婚姻内事务,加强婚姻自我调适能力,以应对在经济高速发展和观念急剧变化之下产生的复杂局面。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也不应是万能的,在婚姻家庭领域过度依赖法律很有可能牺牲私人生活的安宁和自由。
综上,笔者认为,婚姻契约观能够迎合现代婚姻对平等和自由的要求,同时又能够倡导当事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自主解决婚姻问题,是值得我国婚姻法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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