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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单方也可转移 | |
作者:魏徽徽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8/5 23:58:3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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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房管部门为免承担责任,一律不允许共有产权的一方申请转移登记,但夫妻离婚后一方出国、变更住所、双方交恶甚至杳无音讯,要求双方共同申请已经不现实。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前夫告市房管局“擅自”为前妻核发房产证的“民告官”案例,认为只要夫妻一人在《离婚协议书》放弃房产所有权,另一人即可单方申请变更登记为房产唯一产权人。 法院判决 共识:资料齐全可单方变更 据悉,以往房管部门为免承担责任,对类似的情况一律不允许单方申请共有产权转移登记。但在实践中,离婚后一方因出国、去其他城市发展、变更住所、双方关系交恶断绝往来,离婚后双方杳无音讯的情况非常多。没有被告方的确切地址,当事人甚至难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上述纠纷。以至于离婚后取得权利的一方长期无法完全行使房屋权利。甚至有幼儿身患重病母亲无法通过抵押、出售房屋等方式筹集治疗费用的极端案例。 广州市中院行政庭一名法官表示,因类似情况引发的信访案件不在少数,促使房管部门和法院在不断地穷于应对中逐渐达成共识:“此类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的民生问题大量存在,与其允许败诉的当事人通过信访或个案突破等非常规的途径解决问题,倒不如在行政和诉讼阶段就统一尺度,加以引导和规范。” 市中院法官指出,房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依申请作出行政行为,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角度,其只需对照法律审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否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名邓法官表示,在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房产归属,且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可依单方申请转移登记。(记者 魏徽徽 实习生 李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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