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韶关新娘结婚2天就逃回娘家 法院判离婚还彩礼
作者:章程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0/29 0:35:5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韶关翁源一对年轻夫妻,结婚还刚两天,新娘就被父亲接回娘家住,之后半年一直不回夫家,甚至还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丈夫认为妻子实属骗婚,要求返还彩礼以及结婚戒指。记者今日(28)获悉,广东翁源法院审理后,准予两人离婚,女方需返还男方礼金2万余元,但戒指属赠与行为不用退还。

2012年6月,翁源男子蔡某和同乡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交往,2013年1月两人登记领取结婚证。领证前,按照刘某母亲的要求,蔡某给刘家送去礼金23000元,还给刘某购买了价值1800元的一枚黄金戒指。

登记结婚后,刘某就搬到了蔡某家居住。没想到的是,仅仅住了两天,刘某父亲便将她接回了娘家,半年也没见回来。期间,蔡某及家人多次询问原因但均没有明确结果。

2014年4月,刘某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之后又申请撤诉。在刘某撤诉后,蔡某紧接着也提起离婚诉讼,但因刘某表示愿意回去一起生活,蔡某便撤回起诉。孰料,刘某并未履行承诺,两人依旧处于分居状态。

今年1月,刘某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刘某声称婚后遭到公公婆婆嫌弃,甚至被赶出家门。蔡某庭上激动辩称,刘某实属骗婚行为,二人婚后并未有过夫妻生活,所谓“嫌弃”更是无中生有,他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返还礼金及黄金戒指。对此,刘某认为礼金是由双方父母经手,不应在本案处理,而戒指系蔡某自愿赠与,不存在返还的道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均同意离婚,法院尊重双方意愿准予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女方依法应当返还结婚礼金23000元,但黄金戒指属于赠与行为,无法定情形不可撤销,为此不用归还。

经办法官指出,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应当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通讯员汪次安)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