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释:凭离婚协议 夫妻共有房产也可单方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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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徽徽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8/22 18:02:37 |
以往房管部门为免承担责任,一律不允许共有产权的一方申请转移登记,但夫妻离婚后一方出国、变更住所、双方交恶甚至杳无音讯,要求双方共同申请已经不现实。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前夫告市房管局“擅自”为前妻核发房产证的“民告官”案例,认为只要夫妻一人在《离婚协议书》放弃房产所有权,另一人即可单方申请变更登记为房产唯一产权人。
案件回放
前妻单方将房产易主
陈先生与刘女士原是夫妻关系。2007年6月19日,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某房屋所有权归刘女士所有。
同月21日,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向陈先生与刘女士核发《离婚证》,准予双方离婚。2009年12月31日,刘女士以离婚析产为由,单方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房管局)申请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刘女士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房地产权共有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地产测绘附图、财政部门的契税免征证明以及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2010年2月11日,市房管局核准涉案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核发了以刘女士为房屋权属人的《房地产权证》。然而,陈先生得知此事后反悔了,不同意将该房给前妻,认为市房管局没有通知他就将房屋易主不合法,于是将市房管局起诉到天河法院。
法院判决
房管局行为无瑕疵
此案经天河区、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广州中院终审认为,涉案房屋原系陈先生与刘女士夫妻共有财产,依照《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规定,该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本应由陈先生和刘女士共同申请登记。但由于陈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约定该房屋在双方离婚后归刘女士所有,无证据显示该《离婚协议书》已被确认无效或解除、或不再具备执行力,应视为陈先生已自愿放弃房屋权利。
依照《广东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以及《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除外”的情形包括“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因此,市房管局根据刘女士的单方申请及其提供的《离婚证》等材料,将房屋转移登记在刘女士一人名下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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