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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法院首次对家事案件作出先行判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福田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11 23:23:29

 近日,我院对原告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件先行作出离婚及抚养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成年为止,被告可每周探望女儿一次,每次两天。该案是我院实施家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以来首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婚姻关系解除和财产分割相分离的裁判模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双方均同意离婚,均要求离婚后由自己抚养女儿。原、被告抚养小孩条件相近,收入水平相当,原、被告双方父母均表示愿意帮助照顾。双方对探视权达成一致意见:每周探视一次,每次两天。从2011年3月起,原告股票账户有多笔大额款项转出并支取,原告辩称系用于还款,现该款项在另案进行诉讼。
我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我院予以确认。双方抚养小孩的条件相当,鉴于婚生小孩系女孩,故离婚后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我院根据小孩的实际需要及深圳市的生活水平、双方的收入情况酌定抚养费为每月150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考虑到财产分割问题需等待另案处理结果,而双方当事人希望能尽快确认离婚及女儿抚养权归属,我院遂就离婚及小孩抚养问题先行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被告对抚养费的给付时间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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