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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面推行家事审判改革
作者:李强戎明昌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4/2 23:49:52

粤全面推行家事审判改革

  家事案件,一般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案件,比如离婚、继承、收养等案件。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每年都在激增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让判案的法官也深感头痛。据统计,自1979年至2012年,我省法院每年新收一审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从9687件增长至56061件,年均增幅达到近20%。

  3年前,省高院和省妇联启动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全省15个试点法院逐步建立了家事审判操作规则体系,试点成效明显,我省家事案件呈现高调撤率、高服判率、低上诉率、低改判率的“两高两低”良好态势。据悉,全省各级法院将全面推行家事审判改革,受理案件范围扩大至所有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省高院、省妇联、省法学会还将于今日举办妇女维权和家事审判研讨会,共同研究推进改革进程。

  家事案件呈“两高两低”态势

  2010年3月,省高院指定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为首批试点法院,在试点法院设立了17个家事审判合议庭,挑选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审判工作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并且责任心强的法官担任组成人员;将离婚纠纷、婚姻无效纠纷等10类案件列为家事审判合议庭受理案件。

  第二年,省高院又指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江门市台山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为第二批试点法院,在上述法院增设11个家事审判合议庭,并规定各试点法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受理案件范围扩大至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和遗嘱继承纠纷。

  目前,我省家事案件呈现“两高两低”的良好态势。各试点法院家事案件的结案率和调解撤诉率大幅提升,上诉率和发回改判率显著降低。据统计,3年来,各试点法院每年的结案率都保持在90%以上,部分试点法院的结案率甚至达到100%;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70%,远高于近几年我省基层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解撤诉率平均水平;平均上诉率不到10%,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不久前,省高院决定在全省各级法院全面推行家事审判改革,要求有条件的法院均应成立家事审判合议庭,暂时没有条件的法院可指定由特定法官专门审理家事案件,并将受理案件范围扩大至所有婚姻家庭、继承案件。

  严格贯彻调解优先原则

  据了解,家事案件不宜简单地用“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来处理。在试点工作中,家事审判合议庭严格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方法,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彻底消除矛盾。

  调解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诉讼外问题,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且不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即在案中一并调解。“劝离”与“劝和”相结合,调解不预设立场,根据当事人感情状况决定调离还是调和。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摒除两次起诉方可判决离婚的规定,尽量促成双方调解离婚。

  对于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请求给予一次和好机会的案件,创造性地提出“当事人同意在六个月内暂不离婚”的调解方式。对于涉及家庭(族)矛盾或者家庭(族)矛盾多元化的案件,充分发挥长辈在解决家事纠纷中的作用,适时召开庭前或庭后家庭(族)会议,从法制、人情、伦理和习俗等方面探寻当事人矛盾的根源。

  试点法院委托妇联组织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或开展家事案件审前事实调查工作,将妇联提供的事实调查材料作为处理家事案件的重要参考,改变妇联仅参与家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单一协作方式。试点法院还开展与综治维稳中心、社区调解办公室、村调解中心等机构的诉调对接工作,扩大家事审判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创新点

  1

  降低家暴案件举证标准

  据介绍,在家事案件审判实践中,一些试点法院大胆探索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

  比如,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具有的连续性、隐蔽性特点,为解决受害人难以举证证明施暴方存在施暴行为的难题,各试点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要求受害方只需举证证明存在受侵害事实即可。在受害人完成上述举证的情况下,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

  各试点法院扩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范围,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走访,调取当事人房产、存款、股票、基金等证据,力求全面掌握案情,积极创造调解条件。

  在很多案件中,掌握相关事实的未成年人和亲朋近邻所作证言是重要证据,但这些证人担心出庭作证影响日后与当事人的关系,往往不愿出庭作证,特别是要求身心健康已因家事纠纷受到消极影响的未成年人出庭,就亲身经历的痛苦作证并接受双亲的质询,更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有些法院将未成年人及不愿作证的目击证人所作证言纳入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

  诉前申报财产防当事人隐瞒

  省高院民一庭认为,试点法院大胆探索适应家事纠纷案件特性的审理制度,明确了“财产申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亲自到庭”的新原则。

  为打击不诚信的家事诉讼行为,防止当事人隐瞒财产,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创设了诉前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制作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供当事人在正式开庭前填写,明确当事人不准确申报相关财产应承担的诉讼风险,固定庭审争议财产范围。

  家事案件公开审理不利于当事人对涉及个人、家庭隐私的事实展开充分质证,不利于法院全面掌握案情和探求当事人内心真意,也不利于保障参加庭审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针对家事案件公开审理的前述弊端,中山市两级法院试行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除非当事人申请,家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开庭审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当事人亲自出庭的家事案件调解率高达80%以上。

  3

  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受害者

  此外,一些试点法院还大胆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加大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保护力度。

  据了解,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自述存在家庭暴力的约有10%。各试点法院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采取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新举措,并在适用中进行了诸多创新。

  加害人所作的悔过书、保证书、受害人报警时的电话记录、向妇联反映情况的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其他重要辅助证据则包括未成年人证言、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和录音等。

  法院重视具备相应观察、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完整的5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允许法官充分行使自由心证,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要法官内心确信家庭暴力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就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此外,还完善了对受害人居所及联系方式的保密规定。对被申请人的送达,必要时可在法警协助下进行,加强对送达人员的安全保护。

  据了解,各试点法院共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近百份,先后发出了全国法院系统首份“远离令”、“财产保护令”和“同居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申请人接受回访时反馈的信息,被申请人在裁定生效后均停止了家庭暴力行为,未发生一起违反裁定的事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作为行为保全制度之一,已为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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