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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赠女儿反悔,法院驳回撤销请求
作者:陈万如 文章来源:南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4/12 9:00:43

  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通讯员黄华妍 男子与妻子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赠与女儿,但得悉房屋将拆迁改造,意图撤销赠与,便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女儿要求返还拆迁安置费。法院一审驳回这名父亲的诉讼请求,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卢先生与许女士在1989年5月登记结婚,当年10月生下女儿阿妍,两年后生下儿子阿吉。

  2010年6月7日,因卢先生有外遇,两夫妻感情破裂,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二人自愿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是黄埔区文冲东坊某街16号和16号之一的集体土地房两间,价值人民币30万元,离婚后16号房屋赠与女儿阿妍,16号之一赠与儿子阿吉。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布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2010年10月6日,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按捺指模。

  2011年3月17日,卢先生与许女士在黄埔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民政局签订和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与上述协议一致。离婚后,卢先生将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产权证交给许女士,并从房中搬出。

  不久,文冲村进行城中村改造,阿妍将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产权证交给黄埔区文冲街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其后与经济联合社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据此,经济联合社在2011年8月8日向阿妍发放了补偿安置款合计70944.21元。

  获悉房屋拆迁后,卢先生深感吃亏,想取回房屋的所有权,便把女儿起诉到黄埔区法院,要求阿妍返还拆迁安置费。

  卢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房地产登记薄查册表》,显示涉案房屋系1983年新建,产权人系原告卢先生。此外,他还提交《撤销赠与告知书》、《要求返还文冲村东坊南埠里四巷16号的临迁费告知书》、快递单各一份,称自己在2011年3月20日撤销了将涉案房产赠与女儿的行为,还于2011年10月20日要求被告返还临迁费。但女儿否认收到告知书。

  黄埔区法院认为,卢先生的赠与行为自离婚之日起已生效。房屋仍登记在卢先生名下,是因为涉案房屋是宅基地房屋,且文冲村正处于城中村改造,停止办理一切房屋过户手续。离婚后卢先生搬离房屋并将宅基地产权证交给女儿,实际上已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给了女儿。因为卢先生撤销赠与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法19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其撤销赠与的行为并不成立。因此,阿妍领取拆迁安置费不构成不当得利,法院驳回卢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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