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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试行离婚财产申报:欺瞒或分文不得
作者:李海强 文章来源:新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7/31 14:55:33

CFP供图

  法观天下

  黄埔法院试行一项新制度

  离婚后发现对方不实申报可提起诉讼进行二次分割

  ■新快报记者 李海强 实习生徐小童 通讯员黄华妍 陈晓红

  离婚案中,因担心财产分配不均,有的夫妻官司打了好几年,也有的夫妻为了财产只好勉强保留“夫妻”之名,备受精神折磨。

  今年4月份,黄埔区法院在广州市率先试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法院在受理离婚民事案件后,通知双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如果申报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不实申报,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风险。

  据透露,若该制度在试行期间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将来有望在全省各级法院铺开实施。

  制度

  离婚须先自曝财产

  现实中,不少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可以痛快地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却纠结不已。为了争夺离婚财产,经常会发生夫妻之间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这对婚姻存续间的弱势一方相当不利。

  不过,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出现,弱势一方终于有了对破裂婚姻说“不”的勇气。

  先揭开该制度的“面纱”。打离婚官司的每一对夫妻,到法院必须先各自申报自己所掌握的家庭财产明细。包括不动产(房产等)、价值较大的动产(车辆等)、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证券,以及其他财产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申报表还有“风险告知”:如果其中夫妻一方被认定为蓄意作出不真实陈述(包括但不限于隐瞒、虚构财产),在判决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且他(她)可能会因此而受到相应处罚。

  意义

  减少纷争追求和谐

  据介绍,该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法庭可以清晰地看到夫妻双方财产的基本情况,将无争议的财产部分加以确认,将有争议的财产范围划分,将其划分为争议焦点,引导纠纷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提出证据、发表意见、陈述理由。

  由此,减少了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上诉和二次诉讼可能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节约了法院的司法资源。

  自今年4月试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黄埔法院截至目前共为32件离婚析产案件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64份,收回51份,回收率85%。目前已审结20件,没有当事人提出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黄埔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夫妻财产申报,基本上能一次性地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范围的确定,在分割问题上形成新的矛盾,这也是和谐社会追求的方向。”

  法官说法

  离婚后才发现其中一方存在欺瞒财产,是否还能追讨回来?同居男女因分手发生财产纷争,是否也能够依照财产申报制度处理?昨日,民一庭副庭长刘丽娜就市民关心的问题,接受了新快报记者采访。

  同居关系不按申报制度处理

  全职太太离婚最易拖?

  新快报:夫妻因财产纠纷而久拖不离的情况多吗?

  刘丽娜:这种情况较为常见。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时没有固定收入的一方多为全职太太。她们因没有太多机会参与家庭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对家庭财产的情况掌握不是很全面,主观上认为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公平地经分割得到应有的财产。对离婚后的生活充满焦虑,加上抚养小孩等因素,多数情况下都会因财产问题久拖不离。

  离婚后也能继续维权?

  新:夫妻离婚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现对方欺瞒财产,这时候该怎么处置?刘:在判决离婚后,对新发现的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进行分割。在第二次分割时,法院将充分考虑隐瞒财产一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减少分割份额。

  新:有追溯期限吗?

  刘: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之日起2年内,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同居关系也可按此处理?

  新:同居男女在分手期间,出现财产纷争,也可以依照财产申报制度处理吗?

  刘:同居关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从法理上来说,并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故不可按照财产申报制度来处理,而是应当按照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或确权纠纷来处理。

  该制度是否在全市施行?

  新:黄埔法院是广州首个试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基层法院,这是否意味着该制度今后有望在全市各级法院铺开施行?

  刘:我院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该项制度是我院进行家事审判改革先行先试的新举措。我们相信,若该项制度试行期间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必将得到立法机关和上级法院的支持,在全省各级法院铺开实施。

  案例

  1

  “晒财”发现对方秘密

  2004年,来自广州的刘华(化名)和阿艳(化名)登记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后,两人因处理双方家庭事务引发不满,夫妻感情几近破裂,常常因一些琐事大打出手,激烈时甚至惊动警察上门处理纠纷。

  今年5月,刘华向黄埔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黄埔、番禺的住房各一套。法院在立案时,当即将《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如实填写。

  后来,双方在庭审前将申报表作为证据交换,刘华才发现原来阿艳在湖南老家还购置了一套房产,而阿艳也发现刘华原来在广州某公司参股经营!

  因双方表示均不知对方有此财产,法院遂在掌握双方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调解协议,约定番禺的房屋归刘华所有,黄埔及湖南的房屋归阿艳所有,而阿艳对刘华在广州某公司的股权放弃权利,由刘华自主经营,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刘华承担。

  案例

  2

  24年婚姻和平分手

  陈叔和杨姨结婚至今有24年。两人的感情其实很早破裂,婚后7年,杨姨因受不了陈叔的脾气,干脆到外面租屋独住,与丈夫分居。期间杨姨曾想过离婚,但担心财产分配不均,所以只好忍耐着。

  今年6月,杨姨向黄埔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两夫妻分居已久,除了当年单位房改时购置的一套房改房以外,杨姨也不清楚丈夫还有什么财产。

  杨姨疑惑之际,法院立案工作人员随即向其释明了该院试行的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老杨喜出望外,随即填写了财产申报表。我院工作人员即向陈叔一并送达诉状及《申报表》。

  在开庭过程中,杨姨从《申报表》得知丈夫生活也并不富裕,主动放弃了对其名下存款的权利,仅就房改房要求了50%的产权。

  最后,法院遂出具调解书对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予以确认,准许双方离婚,双方名下的房改房各占50%的份额。陈叔和杨姨的24年羁绊感情自此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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