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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出轨男失踪6年“死而复生”诉请离婚
作者:卜瑜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6/11 19:11:24

广州日报韶关讯 (记者卜瑜通讯员汪次安、林倚萍)韶关市翁源县居民丘某携情妇离家出走6年半杳无音讯,结发妻子苦寻多年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宣告丘某死亡。多年后,在法律上被宣告“死亡”的丘某突然“复活”,并向法院起诉与妻子离婚。翁源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丘某返还前妻6年多来抚养两个小孩近6万元的抚养费。

丈夫失踪6年 妻子申请宣告死亡

据翁源县法院介绍,原告丘某与妻子张某于1994年缔结婚姻,次年生育一子,还收养了一个女儿。2008年3月,张某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在外面同居,气急之下开始大吵大闹。丘某于是带着情妇远走高飞,从此杳无音信。

张某在苦寻丈夫无果后,于2009年5月报警求助,但仍无丘某的下落。2013年3月,张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宣告丘某死亡,法院于次年4月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丈夫复活请求判决离婚

去年9月,丘某因户口被注销产生不便,终于“复活”重现人间,并向法院申请撤销其死亡宣告。获准后,他于近日将妻子张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在庭审现场,丘某指责妻子“性格暴烈,自己离家出走实属迫于无奈之举。”他又称,张某宣告其死亡的行为“不可原谅”,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张某则辩称,原告出轨在先,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申请宣告原告死亡是迫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告失踪6年半对家庭不闻不问,如原告能补偿失踪期间应支付的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她同意离婚。

翁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6年,双方都表示已无和好可能,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因其养女仍未成年,判归被告抚养,但原告需依法支付抚养费至次女年满18周岁。被告提出要丈夫负担失踪期间孩子抚养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当地生活水平,酌情定为两个孩子每月800元,合共5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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