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与赖某(男)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20年3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约定两套房产及一辆小车归王某所有,孩子每人抚养一个,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或签字的债权及债务由各自负责。另外,双方曾于2017年4月签订过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其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与《离婚协议书》基本一致。
王某称,双方离婚后,赖某怠于履行离婚协议义务,不愿过户两套房产及车辆,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套房产和车辆的产权。
赖某辩称,该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办理离婚仅为达到“假离婚,真逃债”的不法目的。婚内财产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给王某,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其有权撤销赠与。基于上述离婚协议无效的前提,应视为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按平分原则分割,即房产、车辆由双方进行平分。
王某则称,赖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双方办理登记离婚以及签订《离婚协议书》和《婚内财产协议书》的法律后果。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并没有复婚,可见离婚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其中一套房屋和小型轿车归原告王某所有。另一套房产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权属不明确,且该房产存在案外共有人,共有人之间的占有份额亦不明确,故该套房产法院不予调处。王某可待房产权属明晰后,再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认为,王某与赖某经过自行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并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本意如何,双方的婚姻关系已于2020年3月解除。
王某与赖某在离婚时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协商处理。赖某主张《离婚协议书》无效并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及陈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存在欺诈或胁迫之情形,且该协议对于财产的分割处理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中财产的约定基本一致,可见《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因此,赖某主张双方因负债过高,避免权利人追偿债务时被起诉拍卖房屋等原因而办理“假离婚”,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