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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香港与内地应推动两地离婚判决互认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5 0:18:3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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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4日电 香港《大公报》4日刊载文章指出,香港与内地跨境婚姻离婚个案纠纷屡见不鲜,但是两地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在相互承认和执行上存在不少困难,对当事人造成困扰。两地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离婚判决始终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文章摘编如下: 近年香港与内地跨境婚姻的离婚个案不少,婚姻双方因抚养权、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而产生纠纷也屡见不鲜,然而,两地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在相互承认和执行上存在不少困难,对当事人造成困扰。究其原因,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于2008年8月生效,开启了两地法院相互承认判决的大门,但该《安排》并不适用婚姻家庭案件,两地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离婚判决始终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现时问题的关键在于香港法院对于内地法院先作出的离婚判决是普遍承认的,但内地法院对于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并不必然承认。广东省作为涉港婚姻最多的省份,省高院曾经作出暂时不予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法律效力的批覆,可见内地法院一般都不承认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就算有个别法院裁定承认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也仅限于有关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内容,对于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内容大多都是不予承认,这就衍生了“一事两诉”、 执行难的问题。 其实自2010年起,香港律政司已就上述问题和最高人民法院展开磋商,双方均持正面态度,惟至今仍未商讨出具体方案。很多专家学者曾经广泛讨论,并给出很多不同建议,但往往只停留在学术探讨的层面上。鉴于两地的诉讼模式存在巨大差异,要在短期内落实两地离婚判决互认和执行,可谓是困难重重。 在此背景下,双方可考虑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先就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订定准则,例如以婚姻缔结地法院有管辖权为原则,夫妻财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为辅,让当事人能在清晰指引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免去了当事人日后为了寻求不同法院裁定承认、执行的麻烦,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另外,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一事不再理”原则。过往曾有案例,夫妻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并先后前往香港定居,后来在香港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若干年后其中一方再向内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对方在内地的财产,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此案引起了不少争议。出现这种案件的问题就在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未能落实。既然双方当事人先向香港法院起诉,则可推定双方存在并同意协议管辖。当香港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内地法院就不应重新受理、重新判决,而是应该在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础上,依据当事人要求,承认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或裁定不予受理。(民建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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