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在港登记结婚的内地居民申办夫妻关系证明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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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4:0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桂司公管字(1990)第5号《关于内地公民提供香港结婚证书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公安部六局,并征得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同意,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在港登记结婚后,需在我公证机关办理夫妻关系证明时,当事人在港的配偶必须持香港婚姻登记处颁发的结婚证书,到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处辨别真假,由律师另行出具证明,并将双方照片贴在公证书上,加盖钢印。我公证机关根据香港婚姻登记处颁发的结婚证书和我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办理夫妻关系证明。请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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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离婚律师团队推荐:由业内知名的刑事、家事律师李修蛟律师带领。李修蛟律师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前一级检察官,18年律师执业经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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