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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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4 23:08:31 |
最高人民法院7月3日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这一司法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安排》为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在香港回归前,由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没有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机制。香港回归后,随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及两地的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特别是《内地与香港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签署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问题日益突显。 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两地法律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 黄松有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先易后难、务求实效的原则,于2002年7月首次启动磋商。经过历时4年的7次磋商,于2006年7月,双方签署了《安排》,首次明确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义务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的民商事判决。本次公布司法解释,是内地落实两地磋商结果的具体体现。 《安排》主要内容包括:《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拒绝认可和执行的理由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申请执行的期限;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的财产保全;《安排》的溯及力等。 黄松有说,公布这一司法解释,“将进一步表明内地人民法院依法维护香港和内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诚意和决心。”《安排》的实施和执行将进一步加强两地已有的司法协作关系,不断拓展两地之间新的司法协助空间。 “司法解释顺应了香港回归后两地对判决认可机制的需求,填补了内地人民法院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依据的空白,使得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在另一地得到实现,既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也有利于维护两地司法判决的效力,从而进一步增强两地司法的权威性。《安排》为两地经济的不断发展,为维护两地居民、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黄松有指出。 黄松有表示,《安排》确定了一项新制度,使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程序统一、明确和简化,增强了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增强了跨区域投资、贸易的信心,使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往来、人员交流以及其他各项事务能够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顺利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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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离婚律师团队推荐:由业内知名的刑事、家事律师李修蛟律师带领。李修蛟律师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前一级检察官,18年律师执业经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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