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回放
“婚后两人财产基本独立,离婚房产不应分!”
张小姐和陈先生都是香港居民,早年在香港结婚。婚后,陈先生留在香港做生意,张小姐则到广州开拓市场。前几年,张小姐看中广州一栋湖边别墅,支付首付后并以个人名义申请了银行贷款,同时还把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
因两人常年聚少离多,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半年前。陈先生在香港提出起诉离婚,并当地区域法院签发了离婚暂准令,但两人的财产分割却未处理完毕。
因为陈先生得知张小姐在广州购有房产,于是前往广州的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房产。
他认为,房产在广州,理应在广州按照当地法律进行判决——张小姐在广州购买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张小姐则认为,两人婚后都有自己的事业,而且两人财产一直是独立管理,自己出钱在广州买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一人的名下,与两人共有财产无关,不应当分割。
由于张小姐不熟悉两地的法律相关规定,于是上庭前咨询律师意见。
律师说法
“两人长期分居,作为香港常住居民,应适用香港法律进行婚后财产分割”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指出,在这个涉港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争议焦点是适用哪个地方的法律条文,因为判决结果会截然不同。
张小姐和陈先生对房屋分割有争议,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具有明显的个人属性,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的规定:
双方没有协议选择共同适用的法律,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或所属地区法律。
张小姐和陈先生多年前就在香港登记结婚,而且长期居住在香港,故双方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应认定为香港。即便两人婚后长期分居生活无共同经常居所地,作为香港居民,应适用香港法律。
根据《香港法例》第182 章《已婚者地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张小姐在广州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问题。由于在广州购置的房屋已登记在张小姐名下,房屋产权应属张小姐一人所有,不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根据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1)条规定,法庭在判决离婚后的赡养费和财产分配数额上,会顾及婚姻双方的收入、财产或其他经济来源、年龄、婚姻持续时间、双方对家庭作出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分配,这与国内采取的完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制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