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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被告不到庭,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判决离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涉外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5/1 20:33:4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14民初2717

原告:甄某,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曾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现住地:。

原告甄某1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3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万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5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不愉快,性格不合,自2014年起,被告长期不回家,没有尽到妻子及母亲的责任,再加上前段时间去了美国,经原告多次劝说要求被告回家,但被告不理、不回。经原告慎重考虑,要求法院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请法院给予支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如下的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户口本,证明婚生儿子的情况。

被告曾某书面答辩称:本人已收到贵院的传票,经本人慎重考虑,同意与甄某1离婚,本人与甄某1无任何财产分割

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证据未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甄某2,已成年,现婚生儿子和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认为被告自2014年开始经常不回家,对婚生孩子及家庭不闻不问,被告于20171月去了美国就没有回国,原告与被告联系都是通过婚生儿子沟通,原告认为该段婚姻无必要在维持下去。现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书面答辩同意离婚,且与原告无任何财产分割。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没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债权及债务需要本院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为夫妻,应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为建设美好家庭共同努力。但双方婚后未能注重感情培养,夫妻之间缺少沟通。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书面答辩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抗辩等法定权利的放弃,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自负。为此,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甄某1与被告曾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甄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万胜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丽英

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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