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