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涉外离婚网 >> 涉外离婚知识 >> 文章正文
198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们双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事的来信收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你们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
相关资讯
全国婚姻律师联盟
>>>更多
法律排行
本周
本月
总榜
推荐
婚姻 结婚 感情 法律 法律翻译 房产 财产 夫妻 股权 婚外情 协议书 第三者 外遇 感情破裂 子女 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抚养费 离婚律师 请律师 律师咨询 情人 判决书 家庭暴力 转移财产 善意取得 伤害 网恋 司法 同居 损害赔偿 出轨 背叛 物业 离婚起诉 诈骗 证据 侦探 离婚协议书 重婚 抚养权 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