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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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文章来源:涉外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2/25 23:57:14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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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073458,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公司、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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