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深圳离婚诉讼之: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 |
作者:沙阳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9 22:09:0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