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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诉讼之: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作者:沙阳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9 22:09:0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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