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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作者:小编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9 22:39: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一 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应提交: 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须盖有公安部门的公章。请将身份证、户口

 簿复印在两张 A4 纸上。 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与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一致; 不一致的, 当事人应当先到有

 关部门更正。 )

    2、香港和澳门居民应提交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台湾居民应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出国人员、华侨应提交 : 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 、外国人应提交 :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 、本人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须提交结婚证,原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须先补领结婚证。)

    7 、离婚协议书。 一式三份,当事人必须在登记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① 应写明双方现有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离婚后所有

 权归谁所有;动产部分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如何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等 ; ② 有子女的,应写明子女姓名、性别、年龄

 以及离婚后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时间、方式及如何探视子女等。)

    8、照片。 双方各提交 2 张 2 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相同, 建议使用背景为红色或蓝色的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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