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诉讼之:离婚案件的诉讼期限问题 |
|
作者:沙阳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9 22:05:53 |
1、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5、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找深圳离婚律师,上深圳离婚律师网。离婚网lihun.net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离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
|
上一个文章: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下一个文章: 深圳离婚诉讼之:判决离婚的条件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