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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夫妻婚后不久离婚 被判返还彩礼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4:18

  新婚夫妻婚后不久,即因矛盾引发离婚诉讼。不久前,男方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还要求法院判令女方返还彩礼。
  
  去年5月,高淳青年傅某与施某相识两个月后,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可婚后不久,这对相互了解并不够的小夫妻,就因矛盾引发吵打,导致关系急剧恶化。在共同生活3个月后,施某回到娘家居住。几个月来,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为此,今年年初,傅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施某离婚,并要对方返还婚前他所给的价值9762元的财产和礼金。后经法院确认,傅某曾给施某一枚价值1000元的铂金戒指和5000元现金,作为结婚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与施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因当事人生活在农村,生活较为困难,因此彩礼可酌情予以返还。为此,判令施某把铂金戒指和5000元现金返还给男方。
  
  据悉,以前,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婚姻破裂或双方恋爱时不欢而散,彩礼是否该返还的问题常引起争议。一些法官认为,订婚聘礼或恋爱过程中馈赠财物,有时被看成是赠与行为,因此一般不受保护;但也有人表示,馈赠彩礼具有结成夫妻的目的,如果双方不欢而散,接受订婚彩礼或在恋爱时接受贵重礼物的一方,应当退回。
  
  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目前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3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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