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主张一方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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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礼仁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8/31 15:09:52 |
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应当以家事代理作为理论基础。“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家事代理的典型形态;“债权人善意之债”,则是债权人基于夫妻具有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合理信赖,是家事代理的延伸形态。法律只能保护善意债权人,不能保护恶意或过错债权人。
据此,债权人主张一方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仍然要坚持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而且债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对于一方日常小额借贷,债权人需要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能直接证明用于家庭生活时,则要对自己有理由相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善意举证证明或合理解释。否则,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2.对于一方大额借贷,债权人需要证明用于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经营),不能直接证明用家庭生活时,则要对自己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的善意举证证明或合理解释。否则,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原文链接:债权人主张一方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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