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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武萍律师教你写婚前财产协议
作者:吴武萍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6/12 1:19:3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男男女女拥有的婚前财产越来越多,特别是房子;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离婚率居高不下且有上升趋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争夺最激烈的莫过于财产的分割。与其到时双方对簿公堂争个你死我活,不如未雨绸缪对财产作出事先约定,待到两看相厌时,可以好聚好散。今天,我们就聊聊婚前财产协议的那些事。

一 规定

1.婚前财产协议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共同财产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个人财产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 案例

1.(2017)闽0803民初603号

法院认为,游某与许某1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游某主张双方的财产、债务按《婚前财产协议》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2.(2016)京0115民初7908号

法院认为,因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书,董×的退休金李×可以支配,系夫妻共同财产,现该保险30000元系董×用退休金购买,故该保险归董×,由董×给付李×15000元为宜。关于董×在本院开庭之后取退休金13000元一节,考虑董×正常的生活开支及其父母需要赡养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董×给付李×5000元为宜。

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16号

法院认为,第一,《婚前财产协议》是在律师见证之下签订的,原被告均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上签名是自己所签,具备见证的基本要件。第二,从庭审中对《婚前财产协议》上见证单位盖的骑缝章的验证,并未发现有瑕疵。第三,原告作为在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职员,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平时的工作就是处理社区居民事务,社会经验丰富,且已是第二次婚姻,对涉及自身婚姻大事的《婚前财产协议》,不可能不认真阅读,谨慎对待,便随意签名确认。综上,法院确认《婚前财产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成立并生效。

4.(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8499号

法院认为,从被告提供的双方于2012年1月21日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书看,仅二页,首页第一行便是从“(八)……”开始,显然被告仅仅提供了部分协议,由于该证据缺乏完整性,尚不知未提供的协议的其他内容,故对其效力不予认定。因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被告的相应请求不予支持。因此,被告无权要求据此协议分割原告的婚前财产,更无权要求分割案外人上海市长宁区汇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5.(2010)甬鄞江民初字第81号

法院认为,该原、被告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系双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双方对共有关系性质约定不明,应视为按份共有。根据原被告各自出资的份额,原告享有四分之一份额的财产所有权。因房屋已被被告出卖,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55250元。被告有证据证明在原告处的消毒柜、油烟机、电视机等财物,系被告婚前财产,要求返还给被告的主张,法院予以准许,鉴于返还财物有困难,原告可以作价25000元抵偿给被告。

婚前财产协议

一份相对完美的财产协议,都应当是由专业人士提供的“私人订制”法律服务。当然,如果你想自己动手,我们愿提供以下内容,供你参考。

1.男女双方的姓名等基本情况;

2.婚前财产基本情况,包括财产名称、数量、种类、价值、现状等,如财产较多,可单独列个财产清单;

3. 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权利归属,婚后的收益归属,婚后处分行为产生的收益归属;

4.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等行为的原则;

5.婚前债务基本情况,包括债权人、还款期限、金额等,如债务较多,可单独列个债务清单;

6.婚前、婚后债务的偿还原则等;

7.婚后的生活、房贷、赡养费、人情往来等支出原则;

8.财产协议生效的条件、时间等,如是否需要公证处公证、律师见证等;

9.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婚前财产协议涉及到男女双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以及财富的保护和传承等重大事项,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因此,男女双方必须出于自愿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财产协议,不能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等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此外,财产协议也应当遵循民法的公平、合法等原则,否则部分条款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不适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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