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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情理撞击下的财物纠纷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1:56

  一方,是曾与死者生前同居八年之久的70岁老太太。
  
  一方,是死者生前与前妻生育的、时年已46岁的女儿。
  
  双方为争执死者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打起了连环官司——
  
  引子
  
  老汉马吉文系山东省平原县马庄村人。
  
  六十年代初,马吉文的前妻与他离婚,并带着女儿改嫁邻村村民梁某,女儿起名叫梁爱英。从此马吉文孤独生活三十多年,直至1995年,才经人介绍,他与一生曾三嫁、没有任何子女的老太太张秀香,开始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3月5日,老当益壮的马吉文在村内街道上骑自行车时,不慎被邻村一村民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撞倒死亡。经两个村庄的村干部共同主持调解,肇事方以死亡赔偿金的名义给付了12000元作为老太太今后的生活费,然而,除去丧葬费支出用了2000元外,余款1万元却被马吉文的生女梁爱英从肇事方手中拿走。至于马吉文生前存款及其耕牛、小麦等财物变卖的钱款计5700元,由老太太张秀香以死者马吉文的名义悉数存入农村信用社,并由张秀香持有存单。
  
  可是,生女梁爱英和老太太张秀香都没有就此罢休,为占有马吉文的全部遗产和死亡赔偿金,两人从此对簿公堂……
  
  起诉
  
  最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老太太张秀香。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梁爱英返还1万元死亡赔偿金。起诉状中称:我与马吉文都曾是孤寡老人,共同生活达八年之久,四邻八乡的人们都认可我们是夫妻,在事实上已形成相互扶养与被扶养关系。马吉文死亡后,肇事方付给的12000元是应当由我所有的日常生活费,而梁爱英从小随其改嫁的母亲生活之后,与马吉文再无来往,不应分得。
  
  继而,梁爱英亦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追索遗产诉讼,她在诉状中称:张秀香与马吉文属非法同居,依法没有继续权,而我是死者马吉文的亲生女儿,是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依法对马吉文的遗产5700元享有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张秀香将遗产款5700元偿还我。
  
  一审
  
  两起诉讼案件,先后由平原县人民法院受理。
  
  经一审查明,肇事人和主持调解的村干部均证实,根据当初达成的调解协议,肇事人拿出12000元的真实意思是考虑老太太张秀香年老体弱、无依无靠又无生活来源,而给老太太的生活补偿。关于梁爱英,确系马吉文的生女,但她自三岁起,随离婚改嫁的母亲生活,并与梁某以父女相称谓,后在其生母去世的前一年出嫁。
  
  对老太太张秀香诉梁爱英的财产侵权诉讼一案,平原县人民法院认为,张秀香与死者马吉文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肇事方与调解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明确12000元是给予张秀香的生活补偿。2003年1月12日一审判决梁爱英返还张秀香现金1万元。
  
  对于梁爱英诉张秀香的欠款诉讼,平原县人民法院认为,梁爱英与他人已经形成继父女关系,而与生父马吉文生前再无来往,依法应丧失继承马吉文遗产的权利,遂亦于2003年1月12日,一审判决驳回梁爱英要求张秀香偿还欠款5700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
  
  作为死者亲生女儿的梁爱英,两起案件都败诉了,这让她从感情上实在难以接受?她不服两个判决,先后上诉到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鉴于两起案件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是梁爱英和张秀香,德州中院受理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决定合并开庭审理。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围绕着事关全案胜负的一系列焦点性问题,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梁爱英与死者马吉文是否存在法律上抚养关系,与梁某是否形成继父关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据此,梁爱英在法庭上眼里含着泪花说:“我是马吉文的亲生女。父母离婚后,父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必然断开和消除。况且在父亲生前,我与他经常往来。特别在父亲与张秀香同居之前的漫长岁月里,当结婚后的我得知父亲孤身一人、生活艰难,便经常给父亲送衣送饭,帮父亲洗洗涮涮。因此,我与马吉文之间抚养关系依然存在。对马吉文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我作为生女依法有权继承和取得所有权。”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老太太张秀香在法庭上陈述了梁爱英从小随改嫁母亲到梁某家共同生活的事实,认为梁爱英与他人之间已经形成继父女关系,相应的,梁爱英与生父马吉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成立而消除。
  
  ——老太太张秀香与死者是否已经形成事实扶养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梁爱英主张:张秀香与死者生前未经婚姻登记,属非法同居,因此张秀香无权继承死者的遗产,不能分得死亡补偿金。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据此,张秀香认为自己依法应当分得死者的遗产,且死亡赔偿金是肇事方特意给年老体弱的张秀香的,梁爱英理应返还拿去的1万元。
  
  尾声
  
  鉴于两方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以及以情理与法理交融一体为特征的案情复杂性,为彻底息讼止争、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德州中级法院没有轻率地就双方的输赢作出终身判决,而是由承办法官反复进行判前评断,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处理。
  
  面对生女梁爱英,合议庭的法官们在讲解《继承法》有关法条的同时,更注重说服她多体谅老太太张秀香的人生艰难和不幸,引导她看在老太太曾照顾自己生父晚年而付出心血、两个老人曾相濡以沫、共度晚年的情面上,不应再固执地纠缠遗产和死亡赔偿金。
  
  面对老太太张秀香,合议庭的法官们注重讲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劝她尊重法律和乡风民俗,正视梁爱英与死者之间因血缘结成的父女亲情……
  
  2004年6月9日,在以杨敏为审判长的法官们共同努力下,梁爱英与老太太张秀香终于化干戈为玉帛,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1、关于梁爱英诉张秀香债务5700元一案,与张秀香诉梁爱英财产侵权一案合并处理;2、关于5700元遗产款,梁爱英不再向张秀香追究;3、关于死亡赔偿金,梁爱英返还给张秀香4500元整,其它概无争执。
  
  至此,案件总算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据了解,在时下社会上,老年人再婚现象越来越多,与之相随,因老年人再婚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财物纠纷、继承纠纷等等也越来越多。目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尚未出台,由于立法上的滞后和传统乡风民俗的存在,因老年人再婚引起的争执纠纷中,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情理与法理时常发生碰撞,做化解息诉工作难度较大,严重影响了老年人再婚质量,干扰了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安宁,已经成为影响家庭团结和睦、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在此笔者呼吁社会各界引起重视,建议有关部门对老年人再婚中的婚姻登记、财产婚前公证等事项加强引导和规范,同时建议要再婚的老人及其子女在事前要认真学习《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有关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正确规范和处理家庭内部关系,以法律手段保障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确保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

原文链接:法理与情理撞击下的财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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