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判第1件“婚姻无效”案:未到年龄只算同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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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3:40 |
——2001年05月23日 日前,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登记结婚的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被房山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这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本市按新增加的“婚姻无效”条款判决的第一例案件。 1973年10月9日出生的卢某某于1993年2月经人介绍与男友李某建立恋爱关系,两个月后,俩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第二年,俩人生下一男孩。但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关系恶化。今年5月,卢某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查明,卢某某领取结婚证时提供的出生日期是虚假的,其结婚时距《婚姻法》规定的“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法定婚姻年龄还差半年时间。今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增加的“婚姻无效”条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同时还规定,无效的婚姻自结婚时就属无效。法院据此判决宣告卢某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孩子判由卢某某抚养,李某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100元,卢某某与李某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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