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同名卷入他人离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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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5:07 |
当听到“存款已经被法院冻结”的消息后,到银行取钱的罗某蒙了。毕竟3.6万元不是小数目。 重名:前妻发现前夫藏3.6万元 直到法院再审开庭,罗某才知道这都是重名惹的祸。 事情还要从2001年3月说起。当时,沈阳市民李千舫与妻子汪某经和平区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可以,但你还有不少钱没和我分呢!”汪某以此理由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此,李千舫坚决否认,最终二人经法院调解后离婚。离婚后的汪某在皇姑区一家银行里查到了以“李千舫”之名存入的3.6万元巨款。 2001年12月,汪某以李千舫在离婚诉讼期间隐瞒了共同存款为由,诉至皇姑区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诉讼保全。法院调查确定该存款于1999年9月11日所存,为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故查封存款一半即1.8万元。2002年5月末,法院在李千舫否认有存款的情况下,将这1.8万元及利息判给了汪某。但实际上,这笔钱是另外一个李千舫的。 检验:文字检验帮大忙 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此案进入执行阶段。2002年9月11日,就在二人准备分钱时,这笔钱的真正主人———罗某到银行取钱来了…… 遭到拒绝后,罗某立即拿着存单找到了皇姑区法院:3.6万元存款是我3年前在儿子考上北京大学后,以已经去世的老公公李千舫的名字存的钱。 在核对了存单等证据后,法院立即叫来离婚案中的李千舫讯问,并对他和罗某进行文字检验。结果,此李千舫非彼李千舫。 结果:3.6万元钱归原主 此案在今年8月份再审开庭。 法庭经审理查明,罗某老公公“李千舫”是一家科研单位的离休干部,1992年病逝。同时罗某出示了存款凭条、老公公单位证明材料等证据。见此,真“李千舫”明确表示钱不是自己存的。 但汪某认为罗某用已故亲人姓名存款有悖常理,坚持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当法庭要求她拿出证据时,她只是口头重复一遍存款姓名、账号、日期等,不能提供记载这些内容的载体。据此,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存款是罗某的,撤销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及查封裁定。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已故“李千舫”存款已经解封。不过,法官提醒罗某,“今后一定要用实名存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本报记者 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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