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汪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3:43 |
申请人刘XX,女
被申请人汪XX,男
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汪XX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刘XX于2004年8月20日申请来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分别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XX佳申请称:我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相识,在我未达婚龄的情况下,被申人即私下托人在婚姻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故我申请宣告我与被告申请人的婚姻无效,并对二人财产依法分割。
被申请人汪XX辩称:我不知道刘XX的实际年龄是多大,结婚证是她托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的,我没到场。我不同意离婚。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均为经本院核实对后的复印件),其上均显示申请人的出生日期为1986年2月1日。申请人以此证明其未达法定婚龄;2、结婚证两份。以此证明其中有申请人主体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和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
依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申请人、被申请人经人介绍相识后,在申请人未达成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于2004年4月1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2004年8月20日,申请人以其未达婚龄为由来院起诉。请求本院依法宣告其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并依法分割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即申请办理了结婚证,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属无效婚姻,应予解除。申请人一并请求依法分割财产,但其未提供财产方面的相关证据,故其分割财产的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申请人、被申请人任何一方提供证据时再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汪XX的婚姻无效。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受理费50元,诉讼中实际支出费用350元,计400元,由申请人承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原文链接:刘某与汪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佟某诉高某离婚案
下一篇文章: 上海最大遗产纠纷案开庭 婆媳大战争夺八千万遗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