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郊民初字第2号
原告王玉霞,女,一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新乡市郊区平原乡东关村。
委托代理人陈冬生,男,新乡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文涛,男,一九六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省精神病院职工,现住河南省精神病院家属院。
原告王玉霞诉被告姜文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姜文涛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八日经人介绍相识,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三日在新乡市郊区平原乡民政所办理结婚手续,并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生育一女姜际涵。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产生争执,致使夫妻双方在感情上产生隔阂。原告遂于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和好无望,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玉霞要求离婚,被告姜文涛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姜际涵由被告自行抚养,待其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可随时探望其女姜际涵,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
三、婚生女姜际涵的户口现仍留在原告处,以后除因升学、就业、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迁出外,不得迁离原告处。
四、姜文涛不得阻止婚生女姜际涵出国。
五、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住房(河南省精神病院家属院13号楼3单元1楼东户),在双方离婚后归其女姜际涵所有。原、被告对该房屋只享有居住权,无出租、出售权。双方离婚后,原告王玉霞住东卧室,被告姜文涛住西卧室,餐厅、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由双方共同使用,以后双方谁结婚谁从该房屋中搬出。
六、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勘验费250元,合计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方清伟
审 判 员:郑长青
审 判 员:常远宏
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程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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