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勇诉沈志琴离婚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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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3:46:00 |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获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陈树勇,男,汉族,一九七八年十月二日出生,获嘉县位庄乡陈位庄村农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田世让,男,新乡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志琴,女,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出生,汉族,获嘉县位庄乡陈位庄村农民,现住新乡市双营新村。 委托代理人罗年松,男,新乡维 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一九九八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二OOO年十一月一日在本县位庄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二OOO年农历十一月十八日举行典礼仪式,婚前感情一般,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生一女孩陈梦。婚后,被告经常往外跑,所去何方也不告诉原告 ,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闹,长期分居,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起诉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较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二OOO年十一月一日在本县位庄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二OOO年农历十一月十八日举行典礼仪式,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闹,二OO一年十月十八日生一女孩陈梦。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双方无共同债权和债务,也无存款和陪嫁、彩礼。 另查:获嘉县二OO二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为2368.9元。 庭 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树勇与沈志琴离婚。 二、陈树勇于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给付沈志琴人民币6000元。 三、婚生女陈梦由陈树勇抚养,抚育费自理。 四、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 效力。 审 判 员 葛 逢 喜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 鸿 远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30/content_765.htm 原文链接:陈树勇诉沈志琴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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