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殿菊诉韩三中离婚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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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3:46:01 |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获民初字第60号 原告段殿菊,女,一九七O年十月六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徐营镇西街村人,农民,现住徐营镇北街村娘家。 被告韩三中,男,一九七六年一月六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徐营镇西街村人,农民,住本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与韩三中认识,一九九三年二月初六典礼,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嘴打架,无法生活,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韩浩浩。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韩浩浩,抚养费自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亲,一九九三年二月初六举行了典礼仪式,同年三月六日在徐营镇政府补办了结婚证,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生育一男孩名叫韩浩浩,现随韩三中生活,婚前夫妻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嘴打架现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韩浩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段殿菊与被告韩三中离婚。 二、婚生子韩浩浩由韩三中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夫妻财产,原告段殿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250元,由原告段殿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明山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丹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30/content_768.htm 原文链接:段殿菊诉韩三中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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