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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照不给离婚"加分" 花费数万元证据无效
作者:黄南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5 21:10:14

  昨天,吴曦(化名)拿着一份特殊的公证书到南京某区法院起诉离婚并索赔,公证书里记录了老公和情人来往的数百条手机短信。而在过去的五年中,吴曦曾花费数万元,聘请“私人侦探”取得一些亲密照片,屡屡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

  花费数万元的证据“无效”

  吴曦说,老公并非第一次涉足婚外情,十年前刚刚生下女儿时,她就发现老公有情人。她跟踪老公至一个酒店楼下,冒着夏天的烈日,等了一个多小时后,看见老公和一个女人手挽手走了出来。那一天的气温高达39℃,吴曦却感觉一盆冷水浇遍了全身。吴曦和丈夫大吵一架,不久后竟又发现老公跟别人有亲密关系。

  老公的婚外情此起彼伏,吴曦觉得麻木了,决定为自己争取最后一些东西,但她走了很多“弯路”。吴曦花费数万元聘请“私人侦探”拍照、录音,屡次被法院告知“证据无效”。她感到无法理解:亲密照片、肉麻录音如果都不是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才能用来维护她的权益?

  离婚索赔案胜诉寥寥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目前离婚索赔的当事人频频使用“无效证据”,浪费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律师许利提醒说,即使捉奸在床的照片,也只能证明当事人“通奸”,而离婚索赔需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经过公证的短信、邮件或是“保证书”,并含有能够证明非法同居的内容,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我近年来判决的涉及婚外情的离婚索赔案有十几起,胜诉的却只有一起”。南京建邺区法院的一名法官告诉记者,索赔一方当事人往往重金聘请“私人侦探”,拍下配偶与他人的亲密照片,甚至捉奸在床。由于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双方有不正当的性关系,也就是所谓的“通奸”。“通奸”只能离婚,不能索赔。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姘居”才能进行离婚索赔,即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有3个要件: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解释一下,“以夫妻名义同居”是重婚罪,不属于民事索赔,而属于刑法制裁。

  律师提醒进行“有效取证”

  今年年初,吴曦在律师许利的指点下,取得了老公情人的手机号,故意用自己的手机质问对方,引诱她回短信,说出她与吴曦老公“同居三年”的事。然后,吴曦趁老公偶然回来睡觉时,偷偷从他手机调出与情人来往的短信,和对方发给自己的短信一起,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记者仔细阅读了这些短信,从内容中可以发现“同居三年”的证据效力充分,甚至直接能够证明,双方打算抛弃彼此的家庭后再结婚。

  “主要有两种证据,能证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律师许利说。比如“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来表示悔改,这是一种索赔的关键证据。吴曦曾在去年底让老公写下了一份财产赔偿协议,第一句就是“因本人的过错”。另外,比较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来往的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应当一一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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