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方知儿子并非亲生 前夫诉求精神损失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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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国今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5 21:25:55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2月20日讯(通讯员欧阳九林 记者王缉宁)结婚—生子—离婚,历经此人生轨迹的陈先生万没想到,与他朝夕相处4年、离婚后仍归他抚养的儿子竟不是自己所生。后来,陈先生虽说通过法律手段在变更了“儿子”的抚养关系同时,还向前妻追索到了抚恤和精神抚慰金。但曾经发生的一切,留在陈先生的心中则是永远的痛。 1998年10月29日,陈与刘小姐登记结婚。次年11月23日,刘生育一男孩陈兵。可是好景不长,去年1月22日,陈与刘经柳州市鱼峰区法院调解离婚,对他俩婚生儿子达成抚养协议—陈兵由陈抚养。 一段时间后,陈突然回忆起他在与前妻的一次吵架中,对方曾称陈兵不是他的亲生儿子,陈当时并没太在意。去年3月,对此心存疑惑陈经与刘协商,带陈兵作了亲子鉴定。结果,鉴定结论证实,陈兵与陈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至此,被告刘终于承认陈兵是其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所生。一怒之下的陈以前妻侵权为由诉至鱼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不久,鱼峰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刘认为,她在本案当中没有过错。刘称,她是在出差期间因社会经验不足,被人所害之后怀孕,自己也是受害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生育的男孩陈兵,已证实与原告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显然被告已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被告认为其是被人所害才怀孕产下陈兵,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对配偶的权利,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 柳州市鱼峰法院与近日一审判决被告刘赔偿原告陈用于抚养非亲子的费用7941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未提起上诉。接着,陈先生再次诉至鱼峰法院,请求变更非亲生子的抚养权。经法院调解,法院变更了陈兵的抚养关系,归由前妻刘抚养。 原文链接:离婚后方知儿子并非亲生 前夫诉求精神损失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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