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我俩的住房该不该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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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5 20:35:47 |
婚后公婆给买房登记在老公名下
一对小两口闹起了离婚,可是财产却起了纷争。在他们结婚后,公婆给买的楼房登记在老公名下,如今离婚,这楼房该不该分呢?
小磊和小娜结婚已8年多,且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性格不合,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不过了”、“离婚去”这种话不离口。小打小闹一频繁,感情也变得贫乏,家庭危机与日俱增,最终,小娜起诉离婚,小磊想到平日里的“战火”,毅然决然在答辩中写道:同意离婚。婚好离,可是财产起了纷争。原来小磊的父母在小磊结婚后的第三年,出资为儿子购置了一座楼房,物权自然登记在小磊名下。现在,双方离婚,小娜认为楼房是公婆赠与他们的,又共同生活了8年之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磊则辩称是父母赠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法庭调解未成,下了一纸判决,楼房归小磊个人所有。
此案小娜所说的赠与没有证据佐证是赠与他们夫妻的,公婆又否认有此一说,况且房权证是登记在小磊一人名下,至于结婚的时间不能说明财产的共同与否。无论是根据《物权法》还是《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能认定此赠与是只属小磊一方的财产,因为去年出台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更加明确了这一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文中人物为化名)
师玮 首席记者温旭东 原文链接:离婚了,我俩的住房该不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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