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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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红波 文章来源:江苏经济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3 13:34:20 |
在诉讼前夫妻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如果经过民政部门的备案,该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合同效力,不得反悔,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对方履行协议。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未到民政部门登记,而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该离婚协议,对这种离婚协议应当如何定性?
诉前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协商一致形成的结果,属于契约的一种。契约的基本特征为:契约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契约必须是主体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未形成合意,则不生契约;契约必须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因此,诉前离婚协议符合契约的基本特征,即主体地位平等,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否定诉前离婚协议是一种契约的观点者认为,离婚协议的内容大多具有强制性,而契约的内容系双方自由协商;离婚协议不可让与、不可继承,而契约是可以让与、继承的;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能强制履行,而契约可以强制履行。
笔者认为,第一,契约的内容具有任意性,但是诉前离婚协议的契约性质并不与此相冲突。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已有越来越多的任意性约定,如夫妻约定财产制。反言之,在其他的契约类型中法律也可能对其有许多的限制,如物权契约就必须符合物权法定的原则。在法制社会中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生成都是当事人意志与法律调整相结合的产物,这些法律对合同的内容作出规范从根本上是为了弥补合同自由的不足,更好地发挥契约自由的法律真义。第二,契约的可让与、可继承性并非对所有的契约都适用,任何法律规定和理论都明确指出具有人身属性的契约是不能适用让与和继承的, 诉前离婚协议恰恰就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契约。第三,不能强制履行是基于婚姻的人身性及伦理性,而不能否定诉前离婚协议的契约属性。普通的民事合同中关于人身性内容也是不能强制执行。
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协议已经被承认为一种契约。但契约理论从来不把登记作为契约的构成要件,离婚协议是否是契约与是否经过登记没有必然的关系。一份协议不能因为经过登记就是契约,不经登记就不是契约。
因此,诉前离婚协议是一种民事契约,规范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约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民事契约又具有一定的伦理性,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契约,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履行。 原文链接: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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