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妻子贱卖房产 法官判无效 |
|
作者:王珏 文章来源:重庆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4 21:46:59 |
结婚4年,夫妻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可让前夫没想到的是,前妻在离婚前5个月,将价值80余万元的房产以44万元的低价悄悄卖给了自己的姐姐。怀疑前妻为离婚而提前转移财产后,前夫将其告上了法院。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结婚4年闹离婚
2006年8月,经朋友介绍,王帅与张倩相识,随后不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出资,在南岸区双峰山路2号买下了一套当时价值44万余元、面积148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张倩名下,两人此后一起共同还按揭款。
结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常吵架。4年后,两人觉得都无法容忍对方,再也无法共同生活,向南岸区法院起诉离婚。经开庭审理,去年8月2日法庭准予两人离婚。
离婚前妻子贱卖房产
可离婚判决9天后,王帅再次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离婚后王帅发现,前妻张倩竟在两人离婚前的3月10日,将这套商品房贱卖给了其亲姐姐。“4年后,房子的价格已飙升到80多万了,可她按原价卖了。”王帅说,他发现,前妻背着他与其姐姐签订了卖房合同,合同注明44万元的购房款,她姐姐当天就付清了,可实际只支付了一部分。
44万元的购房款足足比市价少了一半,这让王帅怀疑张倩恶意低价转让房产,是为了在离婚前转移财产,于是将前妻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套商品房是王帅与张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因此,该房虽登记在张倩名下,但房屋实则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张倩在与王帅的婚姻关系没有破裂前,未经丈夫同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将房子卖给其姐姐;同时签订买卖合同前,她姐姐先后3次支付了部分房款的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因此可以判断,张倩与其姐姐具有恶意串通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张倩与其姐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离婚前妻子贱卖房产 法官判无效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分割股份给补偿 考虑3个因素
下一篇文章: 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