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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妻子贱卖房产 法官判无效
作者:王珏 文章来源:重庆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4 21:46:59

  结婚4年,夫妻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可让前夫没想到的是,前妻在离婚前5个月,将价值80余万元的房产以44万元的低价悄悄卖给了自己的姐姐。怀疑前妻为离婚而提前转移财产后,前夫将其告上了法院。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结婚4年闹离婚

  2006年8月,经朋友介绍,王帅与张倩相识,随后不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出资,在南岸区双峰山路2号买下了一套当时价值44万余元、面积148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张倩名下,两人此后一起共同还按揭款。

  结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常吵架。4年后,两人觉得都无法容忍对方,再也无法共同生活,向南岸区法院起诉离婚。经开庭审理,去年8月2日法庭准予两人离婚。

  离婚前妻子贱卖房产

  可离婚判决9天后,王帅再次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离婚后王帅发现,前妻张倩竟在两人离婚前的3月10日,将这套商品房贱卖给了其亲姐姐。“4年后,房子的价格已飙升到80多万了,可她按原价卖了。”王帅说,他发现,前妻背着他与其姐姐签订了卖房合同,合同注明44万元的购房款,她姐姐当天就付清了,可实际只支付了一部分。

  44万元的购房款足足比市价少了一半,这让王帅怀疑张倩恶意低价转让房产,是为了在离婚前转移财产,于是将前妻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套商品房是王帅与张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因此,该房虽登记在张倩名下,但房屋实则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张倩在与王帅的婚姻关系没有破裂前,未经丈夫同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将房子卖给其姐姐;同时签订买卖合同前,她姐姐先后3次支付了部分房款的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因此可以判断,张倩与其姐姐具有恶意串通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张倩与其姐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离婚前妻子贱卖房产 法官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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