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经对婚内财产进行了分割。如今离婚过后,女方觉得当初在财产分割方面对男方作的让步太大了,想反悔。这在法律上行的通吗?本期我们请商报律师团成员: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勇伟律师来进行解答。
“读者咨询”
王女士问:我和丈夫于2008年10月结婚。结婚前,我们曾同居两年。在同居期间,我就发现丈夫有家庭暴力倾向,尤其是他喝了点老酒后,就像变了个人似的,回家后关上房门就对我暴打。酒醒后,他经常向我道歉并忏悔。我心里想着,今后结了婚,丈夫可能就会收敛一些的吧。所以虽然心里有所不满,但还是和他登记结婚。没想到,婚后丈夫继续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浑身是伤,苦不堪言。迫于无奈,今年年初,我和丈夫协议离婚。由于没有孩子,我们就对房子和家庭存款、财物进行了分割。当时为了能尽快摆脱婚姻,我只要了我们的一辆别克轿车,以及我的衣服、书籍,还有一些女用物品。房子和家具全部留给了丈夫。离婚后,我换了好几个工作,收入有所下降,但生活开销挺大,感觉非常吃力。请问律师:我能否推翻以前写的 《离婚协议书》,要求前夫再分一些财产给我吗?
“先看法律”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律师点评”
蒋勇伟律师说,从王女士所说的情况来看,她很难推翻以前在民政部门写的《离婚协议书》,也很难要求前夫再分点财产给她。
律师解释:夫妻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而且,他们应当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婚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通常情况下,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而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就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反悔。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如果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所以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当事人出于急于离婚方面的考虑,可能会在财产分割方面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一些让步,甚至是较大的让步,这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毕竟这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
当然,这也不能绝对化。法律对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还是留了两个口子。
第一个口子,就是一方当事人能证明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方当事人对其使用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将直接导致败诉。换句话说,如果要主张离婚协议无效的话,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个口子,是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还有藏匿、未分割的婚内财产(比如说股票基金、企业股份、私藏的现金存折等等),或者是发现还有《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到的婚内财产。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新发现的这部分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同样,此类案件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同样,原告在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
原文链接:离婚协议签订以后能否推翻?